根据周村区基层公安、消防工作需要,为保障我区社会稳定和消防安全工作,缓解人员不足的难题,参照市、区关于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规定,本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协警、消防协管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公安、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自愿从事公安协警或者消防协查工作,尽职尽责,吃苦耐劳,无违法犯罪记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1月20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20日以后出生),身高1.70米以上,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部队复退军人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有周村区常住户口或2016年1月15日之前在周村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无重听等其他不适合公安工作的疾病。
5、部队复退军人、中共党员的,汽车驾驶证为B证的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将优先聘用。
二、招聘数量及职责要求
1、招聘计划:45人
招聘岗位 | 人数 | 专业 | 备注 |
公安协警 | 40 | 不限 | 限男性 |
消防协管员 | 5 |
(备注:招聘结束后,应聘人员按成绩高低选择招聘岗位)
2、岗位职责:
公安协警:协助基层公安民警进行值班备勤、街面巡逻、110接处警等公安工作。
消防协管员:协助消防大队进行动态消防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
三、招聘方法和程序
招聘公安协警、消防协管员,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按照现场报名、资格审核、面试、体检、政审的程序进行。
1、现场报名、资格审核
报名时间:2016年1月20日—22日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报名地点:周村区人才服务中心(周村区市民之家办公楼2楼东厅96号窗口)。
符合要求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以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从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www.zhoucun.gov.cn)下载并如实填写《周村区公开招聘公安协警、消防协管员报名表》、《周村区公开招聘公安协警、消防协管员诚信承诺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报名表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到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
(1)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
(2)面试总成绩计算。面试总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3)排名。面试总成绩相同者,根据中共党员、部队复退军人等依次比较确定先后顺序。
(4)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单为准。
3、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在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www.zhoucun.gov.cn)进行公布,体检不合格的,按照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体检由区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我市有关基层就业项目人员体检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考核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4、政审
体检合格的人员,按1:1进行政审,政审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等。政审不合格的,按成绩依次递补。
5、聘用
经政审合格的,由周村公安分局和周村消防大队负责培训、上岗,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四、聘用管理
被聘用的公安协警、消防协管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分别由周村公安分局和周村消防大队管理。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其他途径已实现再就业;
2、连续无故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有聘用单位认为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的其他情况。
五、待遇
工资待遇:按照年度内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周村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省政府公布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社会保险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为招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公司和招聘人员按比例分别承担。招聘人员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招聘人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周村区人社局 0533-6126180
周村公安分局 0533-6160319
周村消防大队 0533-7980220
附件2:2016年周村区公开招聘公安协警、消防协管员诚信承诺书
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5日